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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2015-07-16 00:00:00 】  【点击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大连医科大学信息安全与等级保护管理方案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与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1、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进行备案登记;

2、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单位互联网资料、网络拓扑结构和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

3、向公安机关提供本单位IP地址范围、分配给本网联网用户IP地址和详细使用情况,包括宽带(ADSL、ISDN、宽带小区等)、拨号IP地址段和相应的用户资料以及固定IP地址用户(单位、网吧、个人用户);

4、与大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建立联系制度和用户资料报告制度,确保用户IP等资料及时更新。

二、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组织:

1、成立网络安全领导小组,确定本单位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负责人担任)和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

2、配备2到4名计算机安全员,经公安部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落实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人、计算机安全员的岗位职责;

4、单位安全组织保持与公安机关联系渠道畅通,保证各项信息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在本单位的落实,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网监部门业务监督检查。

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保护职责:

1、国际互联网联网单位要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如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信息监控、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电子公告系统用户登记制度;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专职人员信息审核制度;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督促本网络联网单位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培训;

3、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不得为无牌无证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供服务;对拨号、宽带、专线以及其它方式接入的用户,应当记录其详细注册信息和上网日志记录,且保存90日以上,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4、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90日以上,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主机托管、虚拟主机和网页维护等服务的单位应当和用户在订立的合同中依法明确双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责任。

6、不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以下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损害国家荣誉、利益和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7、制定《互联网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处置措施及时应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建立和健全以下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1、在计算机服务器、网关和防火墙上建立完备的日志审计记录。日志保存的时间至少为90天。

2、凡开通电子邮件的ISP和ICP单位,应安装电子邮件过滤软件,实现基于关键词、信件来源、目标地址等不同条件的过滤功能,并具有远程管理功能。

3、开设交互式信息栏目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

4、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有害信息封堵、过滤功能

5、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五、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的管理工作。若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附:信息安全与等级保护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负责人):王建

副组长(计算机安全管理责任人):张兵兵 高长玉

计算机安全员:郭大智 邵鹏 邵凤伟 王磊 刘飞

2015年7月1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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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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