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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位置: 网络管理相关

浏览文章 【发布时间:2015-07-15 00:00:00 】  【点击数: 】 【字号: 】 【我要打印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学生网络用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各相关部门。

第三条 大连医科大学和大连医科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制定的关于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网络及其用户管理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学生宿舍网络及其用户。

第四条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是由大连医科大学各宿舍楼网点组成,是大连医科大学校园网络的组成部分,是大连医科大学教学和科研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在新校园建设时统一规划建设,由大连医科大学网络运维中心负责运行、接入控制;由拟成立的“大连医科大学学生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

第六条 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学生处、后勤集团等部门及学生网络管理小组组成。

第七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在学生宿舍楼设宿舍网络管理小组。每个管理小组由1到2名网络管理员组成,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招聘、考核、培训。在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楼内有关宿舍网络管理、维护和咨询各项事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定期对管理员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义务的予以辞退。

第八条 网络管理员从学生中挑选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并有相应时间与精力的志愿者担任,并在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宿舍网络管理小组成员由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任免。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和各管理小组成员的名单及其变动情况需报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宿舍网络管理员本人希望辞职时,应首先向现代教育技术提出申请。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后才能离任。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网络的维修、维护与运行控制由网络运维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点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运维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运维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宿舍网络的运行管理由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宿舍网络相关的规章制度;研究并组织解决宿舍网络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宿舍网络相关的工作;审批、监管宿舍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宿舍网络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管理小组开展工作;用户数据、有关资料的统计、上报与备案等。

第十三条 管理小组是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执行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网络运维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宿舍网络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等。

第十四条 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作为接入局域网的管理机对所属局域网和入网计算机进行管理和控制;执行宿舍网络管理委员会下达的网络控制与管理指令;完成宿舍管理委员会等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网络运维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接入

第十五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点插座接入宿舍网。(通过各学生团体正式书面委托管理的计算机经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十六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十七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管理小组审查,并报网络运维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填写《大连医科大学网络服务开户申请表》,到网络运维中心履行相关手续后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所使用的网络路线、网卡等设备必须由网络运维中心认可。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网络使用的IP地址。由网络运维中心统一管理。用户可向网络运维中心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IP地址。但交还前必须结清费用。

第二十条 网络运维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I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并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用户不得私自接入宽带或拨号上网。

第四章 信息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 Telnet、E-Mail、FTP、Web、BBS等。

第二十三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凭借接入宿舍网络的计算机进行一切非法信息传播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宿舍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如需通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包括面向所在楼的、面向宿舍网的、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网络运维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协商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并进行备案。

第二十八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在网上公布。对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五章 运行

第二十九条 宿舍网络用户其网上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络或通过使用宿舍网络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络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条 宿舍网络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络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宿舍网络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络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网络管理员咨询。

第三十二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宿舍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管理委员会、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三十四条 宿舍网络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络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大连医科大学保卫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研究生部、学生处、公寓中心及上级网络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络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络的现状或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时,有权向管理委员会投诉。

第三十六条 宿舍网络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三十七条 宿舍网络所有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网络运维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运维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宿舍网络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

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

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于损坏室内终端盒和线缆者,应进行经济赔偿。室内终端盒按成本价赔偿,线缆、线槽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赔偿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网络运维中心有权强行关闭其IP地址、停止帐号及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令其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络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管理小组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取消网络接入资格10至60天;

4. 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 由管理委员会交学生管理部门按照大连医科大学有关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分。各院、系有关部门在接到管理委员会依本条提出的处分建议后,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以予采纳。

第四十五条 网络管理员工作不尽职的,由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管理委员会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医科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大连医科大学

2015年6月25日

编辑: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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